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7〕8号)要求,自治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决定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机关和单位选派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这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各级机关面向基层,转变作风,服务农村,服务发展,锻炼培养干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条件要求。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必须是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踏实肯干、年富力强、群众公认的干部。各级后备干部,以及近几年来进入机关工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年轻干部,要优先选派。
二、选派的方式。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选派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出计划,分配名额,各单位按自愿报名、组织推荐的方式确定人选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
三、选派对象驻村安排。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所派驻的村,原则上在本单位的领导干部联系点、扶贫点、县域经济联系点、支教联系点中选择。各牵头单位要选派一名处级党员干部担任工作队队长。驻村时间为一年。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选派干部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抓紧研究,尽快确定人选。请各单位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选派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玉显春,联系电话(传真):5898520,Email:yukej@163.com。或与自治区定点扶贫办玉显东同志联系,联系电话:2839948
附:1、区直、中直驻桂单位选派干部推荐表
2、区直、中直驻桂副厅以上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选派干部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人数分配表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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