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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转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通知

出处: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作者: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7-9-10 18:22 阅读次数:

桂农业办发〔2007〕113号

各市农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和管理,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转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后,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业务和享受国家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从促进农民增收的角度,认真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大力引导和帮助有条件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活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明文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过程中,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并认真监督相关登记部门提供免费登记,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过程中不增加负担。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部门为合作社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市、县农业局要与本地工商管理局充分沟通、协商,拿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办法,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所有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县(市、区)经管部门要登记备案,以便管理。

    四、请各市农业局认真按照国务院、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文件见附件,文件电子版可在广西农业信息网下载)精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导服务工作,并于2007年12月10日前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总结上报厅经管处。

    未尽事宜,请与厅经管处联系,联系人:徐文勇,电话:0771-5847265;唐秀宋,电话:0771-5704493。

    附件:1.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1: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doc

附件2: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doc

附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doc


发布员:黄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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