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业发〔2008〕53号
各市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开展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业
自治区将对水稻、甘蔗、柑桔、蕉类开展保险试点,每个产业分别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
二、试点县的条件
(一)试点县要有产业基础,主要种植产业是上述四个产业之一;
(二)市、县(市、区)财政有承担20%保费的能力。自治区财政承担保费的50%,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20%,农户承担30%。今年自治区安排每个产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是125万元,试点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50万元的保费补贴,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商定。
三、试点县的推荐
(一)以市为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各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研究推荐试点县,自治区根据各市推荐的情况择优确定试点县。
(二)试点县确定后,由农业、财政部门在当地选择保险公司共同拟定保险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审定。
(三)请以市为单位,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县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厅,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至gxnycyh@sina.com。
不尽事宜,请与自治区经管总站蓝云同志联系。联系电话:0771—2827411。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37室自治区经管总站,邮编:530012。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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